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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行审字第161号新昌县地方税务局与新昌县永丰轴承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新昌县地方税务局与新昌县永丰轴承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1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绍新行审字第161号

申请执行人新昌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新昌县。

法定代表人求国安,局长。

被执行人新昌县永丰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城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吕约梅。

申请执行人新昌县地方税务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新昌县永丰轴承有限公司作出的新地税一限改(2014)112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新昌县地方税务局认定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缴纳2014年1月至2014年2日止的社会保险费35265.64元,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新地税一限改(2014)112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新昌县地方税务局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新昌县永丰轴承有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35265.64元的申请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陈新忠

审判员  张 茹

审判员  **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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