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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执非字第22号仙居县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与浙江省仙居县卧龙家饰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仙居县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与浙江省仙居县卧龙家饰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3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台仙执非字第22号

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

法定代表人郑光辉。

委托代理人柯立广。

被执行人浙江省仙居县卧龙家饰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会和。

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浙江省仙居县卧龙家饰品有限公司为税务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台仙行审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作出的仙地税城责改(2014)83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在金融系统、房管及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浙江省仙居县卧龙家饰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台仙执非字第2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省仙居县卧龙家饰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俞韶蓉

审 判 员  陈红星

代理审判员  泮永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 记员  李露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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