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温岭市铭川鞋业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案 由 申请公司清算 案 号 (2020)浙1081破申50号
发布日期 2020-11-05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破申50号
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1000MB1653652D。
负责人:侯俊杰。
被申请人:温岭市铭川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牧西村学前路**温岭市牧屿德发鞋机配匙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30757413XT。
法定代表人:王**。
2019年9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温岭市铭川鞋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于2019年9月22日向温岭市铭川鞋业有限公司发送通知书,并于同年9月25日送达。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温岭市铭川鞋业有限公司系从事鞋制造、销售经营的企业,成立于2014年5月9日,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申请人提供的关于该企业税款债务的法律文书显示,截止2020年7月13日,被申请人尚欠增值税387961.84元及滞纳金355186.95元,罚款387961.84元。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温岭市铭川鞋业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住所地在温岭市泽国镇,依法属于本院管辖。被申请人自2018年6月28日以来,拖欠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未付,故其已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具备破产原因。因此,申请人作为债权人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温岭市铭川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瞿晓轩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代书记员 陈凤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