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漂浮建筑是否需要缴纳房产土地税
留言时间:2020-05-07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经营旅游服务企业,准备在一景区湖面打造漂浮度假屋(与湖岸不连接),请问对这种水上漂浮建筑是否缴纳房产土地税,且无相关产权,可能随时拆除,如何界定纳税主体和纳税行为,有无相关参考范例。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中对于“房屋”的解释:“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二十二、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五、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贵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确定,属于文件规定内的需要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