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房产税
留言时间:2020-05-07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小规模纳税人在疫情期间取得了房租收入,这房租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是否有优惠政策?另外按租金收入算的房产税有无优惠?税率多少(疫情期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不含销售不动产)的,免征增值税。
2.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根据皖财税法〔2020〕287号规定:“现就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通知如下:一、主要内容
(一)对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文体娱乐业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按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四)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其他企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3.根据财税法[2019]119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