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中标子公司开票
留言时间:2020-05-06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总公司中标项目现地方要成立子公司,不成立就不让施工了,必须签三方协议由子公司承接项目,要子公司开发票。但项目已施工,所有施工都是总公司完成,进项税也全在总公司,现在可不可以由子公司开票给业主单位,再由总公司开票给子公司全额抵扣掉。能否这样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建议您根据文件规定处理。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