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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委托加工产品是否视同自产产品简易征收

委托加工产品是否视同自产产品简易征收

留言时间:2020-05-06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符合财税【2009】9号规定的“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适用简易征收。如果我公司将原料破碎工序委托外部单位进行,我公司提供自产原料,受托单位仅收取加工费,收回的委托加工产品是否视同自产产品适用简易征收?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您的业务如符合文件规定的,可以享受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办法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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