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产品是否视同自产产品简易征收
留言时间:2020-05-06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符合财税【2009】9号规定的“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适用简易征收。如果我公司将原料破碎工序委托外部单位进行,我公司提供自产原料,受托单位仅收取加工费,收回的委托加工产品是否视同自产产品适用简易征收?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您的业务如符合文件规定的,可以享受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办法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