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稳定碎石能否按3%的简易计税
留言时间:2020-05-06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们是一般纳税人企业,水稳站生产出来的水泥稳定碎石(主要原材料是石子、水泥搅拌),能否实行3%的简易计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建议您参考以上文件,如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