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石开采”后用于“建筑用石”销售的增值税简易计税事宜
留言时间:2020-04-29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事项描述: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且营业范围中包含“建筑用石”销售,现我公司通过政府拍卖获得废石资源(第一次承接此类业务),该资源将通过开采加工后用于“建筑用石”销售。
咨询问题:
1、上述销售业务是否可依据“财税(2009)9号文第二条第(三)项”、“财税(2014)57号文”按照简易办法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是否需要办理简易计税相关备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税(2009)9号文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纳税服务规范中对该项简易计税项目无备案要求,主管税务机关有特定征管要求的,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