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赔偿
留言时间:2020-04-28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于2017年中标后与业主签订建设施工合同,随后我公司按照招标要求办理履约保函、支付投标代理费、造价咨询费等前期费用。后因区域重新规划调整,该合同无法正常施工,经协商解除合同。业主同意补偿我司前期支付的保函等费用,在工程并未施工的前提下,我公司就此补偿款是否可以开具工程款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该建筑工程并未施工,不能开具工程服务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