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留言时间:2020-04-28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针对已签订未履约老征收率的合同,比如不含税金额100,税额3,适用优惠政策后,是不含税金额100,税额1,不含税金额不变?还是不含税额101.98,税额1.02,合同金额不变?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是否适用减按1%征收率,符合的可按上述公式计算销售额;按3%征收率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