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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留言时间:2020-04-28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针对已签订未履约老征收率的合同,比如不含税金额100,税额3,适用优惠政策后,是不含税金额100,税额1,不含税金额不变?还是不含税额101.98,税额1.02,合同金额不变?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是否适用减按1%征收率,符合的可按上述公式计算销售额;按3%征收率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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