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合税二稽告〔2020〕13号)
发布时间 : 2020- 05- 19
来源 : 安徽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合税二稽告〔2020〕13号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安徽洲洋医药有限公司(91340100695713866Q)实施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企业名称:安徽洲洋医药有限公司
税务登记证号:91340100695713866Q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二稽处〔2020〕65 号
安徽洲洋医药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40100695713866Q):
我局自2019年9月10日起对你公司2015年1月 1日至 2015年12月 31日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2015年7月从泸州龙源泰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取得25份已被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5100151130,发票号码:05245159-05245183),金额合计:2344176.86元 ,税额合计:398510.14元。
(二)你公司2015年7月从泸州瑞佳昌中草药销售有限公司取得24份已被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5100151130,发票号码:05905320-05905343),金额合计:2176427.34 元,税额合计:369992.66元。
(三)你公司2015年7月从泸州健权堂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取得23份已被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5100151130,发票号码:05902866-05902888),金额合计:2155153.82 元,税额合计:366376.18元。
你公司总计从上述三公司取得72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6675758.02,税额1134878.98元,2015年9月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134878.98元。
(四)你公司在检查期间已走逃失联,拒不提供账簿资料,无法查账的。
二、处理决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第一条“…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公司2015年9月应作进项税额转出1134878.98元,应补缴2015年9月增值税1134878.98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第一项“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5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79441.53元。
(三)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5年9月教育费附加34046.37元。
(四)依据《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第二条“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2%。”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5年9月地方教育附加22697.58元。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三)纳税人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第六条“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合肥市地税局、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地税[2008]82号)第二条“我市应税所得率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暂按下列标准执行:合肥市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应税所得率暂按4%执行。”对上述违法事实4,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你公司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7691992.08元,应纳企业所得税4422998.02元,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442853.78元,应补企业所得3980144.24元。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5年9月增值税1134878.9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9441.53元、2015年度企业所得3980144.24元,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同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并将调账情况向我局报备。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处理上有争议,应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联系人员:王敏,殷星
联系电话:0551-62605928
税务机关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要素大市场1楼东北角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