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用于弥补贷款损失涉及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11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单位为银行,现遇到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请转企业所得税处解答。具体问题如下:因不良贷款压力较大,我行将政府补助1600万元用于弥补贷款损失1600万元,此1600万元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条件属于不征税收入,同时依据《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我行的这1600万元贷款损失符合条件全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中规定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中可以得出(财税〔2011〕70号)中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这费用是不包含损失的!那么综上所述,我行用1600万元不征税收入弥补1600万元的贷款损失(强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规定,这些贷款损失符合税前扣除条件),请问我行的这1600万元的贷款损失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因金额较大而且是现实问题,请企业所得税处给予权威回复,非常感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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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