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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企业所得税

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5-11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尊敬的领导好!某企业的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还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期内,请问该项目的副业鱼塘租赁所得及取得的规模企业政府奖励收入要交企业所得税吗?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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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规模企业政府奖励收入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副业鱼塘租赁所得问题,因较为复杂已提交工单,经与纳税人沟通确认,获得答复后电话告知。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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