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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精装修房屋开具发票的相关问题

精装修房屋开具发票的相关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08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前提: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份购房合同中分别注明1.毛坯房购房单价及毛坯房总额2.装修单价及装修总价

举例:某一份合同总价120万元,分别为毛坯房总价100万,装修20万元

问题:1.在开具发票时应该如何开票?是按照合同总额120万开具还是分开按照100万+20万开具 如果分开开具是同一份发票中分两项还是分两张开具?

2.客户在缴纳契税时,计税依据是房屋总价120万还是按照毛坯房100万缴纳契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精装房(装修标准中包含家电、家具等),对其中的家电、家具不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对销售收入全额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如您的销售合同中约定销售精装房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如合同中约定单独提供建筑装修服务的,按照实际发生业务分别开具发票,同一张发票上可以分两行开具。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2.契税的计税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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