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如何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相关材料
留言时间:2020-05-08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我厂(系有限责任公司)因政策性搬迁,于2019年1月在欲迁入地购置土地,重建新厂,预计2021年6月竣工投产。
我厂于2019年11月签订搬迁协议,并停产开始搬迁,陆续将生产设备等搬入欲迁入地,预计2020年底搬迁完毕。
由于老厂尚未搬迁完毕、新厂尚未竣工,我厂的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关系仍然保留在迁出地原址。
我厂于2020年4月向欲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请问:
1、我厂是否必须于2020年5月31日前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还是可以在办理完税务登记关系变更后报送?
2、如果必须于2020年5月31日前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因尚未迁入,在主管税务机关尚未明确的情况下,采用何种形式向哪个机构报送?
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二)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三)拆迁补偿协议;
(四)资产处置计划;
(五)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搬迁清算。”
建议您按照文件规定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具体情况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