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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2019年7月份个税重复申报

2019年7月份个税重复申报

留言时间:2020-05-20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尊敬的办税同志:

     本人2019年7月1日由“霍尔果斯万达影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离职,并入职“合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2019年7月收到“霍尔果斯万达影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发来的2019年6月的薪资并正常纳税。2019年7月份的薪资由“合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在2019年8月份正常发放并纳税。

    本人在个人所得税APP办理2019年年度个税结算时,显示2019年7月我有两笔薪资收入,请详见附件图片。

就此两笔收入的“霍尔果斯万达影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发放的这一笔,我在APP内申诉,并由北京朝阳区税务局受理,受理结果我不太理解,而后我电话联系税务局工作人员,其回复:“2019年7月份收到的2019年6月份的薪资,应是按收到时间2019年7月计算缴税周期,故是合理的”。如是这样,那合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予2019年8月份发放的2019年7月的薪资是否应算在8月的缴税周期内,而不是APP内显示算在了2019年7月内。

   因上述问题导致我2019年年度个税结算需要再补缴个税,故此请问我该如何处理,谢谢!

附件

2019年7月个税申报数据1.jpg

2019年7月个税申报数据3.jpg

2019年7月个税申报数据2.jpg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一、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您可根据文件公式计算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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