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18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的三个疑问: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此条文的”随机“如何理解?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此条文没有“随机”二字,是否应包括随机和非随机两类情形?
3、“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此条文的“其他活动”财税[2011]50号第一段所称”营销活动“范畴内的其他营销活动,还是企业营销性质以外的其他活动(即不限于营销活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随机,指不预设立场,没有特定的对象。
2.因文件中未明确规定随机、非随机的情形,建议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帮助您核实是否属于文件规定范围。
3. 建议您核实企业业务内容,在营销活动中属于财税〔2011〕50号规定的第一条规定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及财税〔2011〕50号规定的第二条第3项规定的,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