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号公告第一条
留言时间:2020-05-18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1、此条文“中国境外企业”,是否包括中国境内企业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境外子公司?
2、如何理解”支付“?如何理解”负担“?中国境内企业开办费用将人民币资金购付汇拨付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境外子公司,再由境外分支机构、境外子公司作为本单位的市场营销费用支付给中国居民个人的偶然所得。这种由中国境内企业出资且由中国境内企业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境外子公司支付给个人的偶然所得,中国境内企业及其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境外子公司是否不负责代扣代缴,而是由中国居民个人自行申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因文件中对您的该项业务未做具体规定,已向业务处室提交工单,由于无法通过联系电话通知您,建议您之后可以拨打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获取答复。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