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厂房转让
留言时间:2020-05-14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旧厂房转让,税务机关认为实际成交价偏低,要求按评估价转让,请问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是按评估价作收入还是实际成交开票价作收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建议您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评估价格作为企业所得税收入。 具体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