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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安徽河淝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新站税罚〔2020〕2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 2020-06-05

来源 : 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合新站税罚〔2020〕21号

安徽河淝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纳税人识别号:340196336839272)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情况进行检查核实,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企业自2015.7月起增值税等未申报。

2018-07-01 至2018-09-30 增值税(咨询服务)未按期进行申报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决定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处罚2500元,责令补充申报,缴纳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5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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