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缴费平台收取电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28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为提升用电客户服务水平,强化资金安全管控能力,客户电费直缴到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统一开设的银行账户或电e宝、支付宝、微信等缴费平台账户,出现收款方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电e宝等,电费发票由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各供电分公司开具的情形,请问客户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通过省级集中账户、电e宝等统一缴费平台收取电费,出现收款方与电费发票开具方不一致的情形,不属于货票分离的范畴,用电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