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2020第25号文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广告行业是否属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范围?
留言时间:2020-05-28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税务总局2020年第25号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请问广告服务行业是否属于政策中的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范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25号规定:“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广告服务行业属于应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范围,可以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优惠。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