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开具房屋租赁发票
留言时间:2020-05-27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安庆市和全椒个人房屋出租需承担哪些税费?19年和20年各税税率分别是多少?疫情期间是否有优惠?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个人出租房屋涉及以下税费,2019年与2020年的税率未发生变化:
一、增值税:
住房:5%减按1.5%;非住房:5%;
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对于承租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虽然没有超过月租金收入10万元,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市区:7%,县城、镇:5%,其他: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优惠:根据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如果超过这个标准,不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以享受减按50%征收的优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印花税:
住房: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非住房: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优惠:享受减按50%征收印花税。
四、房产税
住房:根据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非住房:个人出租不属于住房的房屋,并不是用于居住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优惠: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房产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住房: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非住房: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准。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前款所称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优惠:对于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自然人,可以享受减按50%征收的优惠。
六、个人所得税:
住房:财税〔2000〕125号“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非住房: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疫情期间优惠:
根据皖财税法〔2020〕287号规定:“一、主要内容
(一)对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文体娱乐业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按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四)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其他企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