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纳税
留言时间:2020-05-27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总分公司之前未合并纳税,分公司亏损。现总分机构合并纳税,之前分公司亏损是否可以弥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该分支机构之前作为独立纳税人,按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后,其总机构汇算清缴时,这部分经营情况,不得并入总机构进行汇算清缴,其产生的亏损也不得在总机构弥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