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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总分公司之前未合并纳税,分公司亏损。现总分机构合并纳税,之前分公司亏损是否可以弥补?

汇总纳税

留言时间:2020-05-27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总分公司之前未合并纳税,分公司亏损。现总分机构合并纳税,之前分公司亏损是否可以弥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该分支机构之前作为独立纳税人,按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后,其总机构汇算清缴时,这部分经营情况,不得并入总机构进行汇算清缴,其产生的亏损也不得在总机构弥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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