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酒店住宿业增值税免税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27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性质的商务型酒店,业务类型涵盖餐饮、会务及住宿,疫情期享受了国家给予的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减免的政策,酒店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商务客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2月-5月酒店因开具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了所有关于住宿业的增值税免税的优惠,现由于国家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延期,我酒店想咨询:1、6月-12月能否在不再开具住宿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础上,享受住宿业的免税优惠?(不考虑一经放弃,36个月不能享受的条款,毕竟此次优惠政策无需备案操作);2、6月-12月能否实现开具住宿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入正常缴纳税金,未开票或开具普票的收入享受免税优惠?(小规模纳税人是可以享受,一般纳税人是否同样享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五、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可享受8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如果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仍无法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他收入部分,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免税。
在8号公告发布后,纳税人发生可享受8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可以就某项增值税应税行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放弃免税,应就某项增值税应税行为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目前,一般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同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