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费无发票入账
留言时间:2020-05-26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物业管理,电表一个总表,电费我公司缴纳,供电局开具的发票是开发商,不能分户,我司以开发商的发票和我公司缴费单据入账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下面商户电费我司进行收取,并开发票给商户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因您的问题前提条件不明确,现以物业公司代收电费为例:
1.物业公司代房地产开发商收取商户的电费,并开具发票给商户的,应取得房地产开发商开具的电费发票。
2.如符合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