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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二手车位转让计税

09-29 二手车位转让计税 我要评论

二手车位转让计税

留言时间:2020-05-26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五年前买的二手房,车位和房子是原房主一起卖的,房子当时我们过户了,车位没有过户,因车位过个户交税将近3万多。今年打算过户,评估机构评估该车位10万元。原房主购买该车位的购置发票只有一万二,但原房主交车位税是按评估5万元交的税(有据),今天我去交税,吓我一跳,所有的税加起来要交四万七千两百多,税务人员也提醒:购置原始发票怎么只有一万二?是丢了还是?如按一万二交增值税,税很高!我想问一下:当时原房主是按评估价5万元交的税,如果当时原房主确实购置价是一万二,那我现在是按当时原房主的购置价一万二交还是按当时评估5万价交?

如按原购置价1万二和现在的机构评估价10万来交税,税费近5万?如按此计税如明年我再转让车位,买家还要交比我更多的税费,这不是太离谱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个人销售非住房涉及到以下税费:

   销售方:1、增值税:

   (1)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以提供的合法有效凭证上所载金额为准)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 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销售额。

   2、三项附加税(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缴纳)

   城建税:市区7%、县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3、个人所得税

   (1)个人转让不动产(非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20%。

   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2)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

   4、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扣除项目金额=原购置价+契税+印花税+本次转让环节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每年加计原购置价的5%                      每年加计5%=发票所载金额x从购买年度起转让年度止(年数)x5% (适用税率30%-60%)

   5、印花税

   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0.5‰贴花。

   购买方:

   1、契税  按成交价格3%的税率征收契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2、印花税  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0.5‰贴花。

   个人可比照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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