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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请问是否有关于个人所得税返还(返还到个人)的优惠政策

个税返还

留言时间:2020-05-26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是否有关于个人所得税返还(返还到个人)的优惠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请您核实是否属于以下情形:

   1.根据(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一、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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