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期末留抵退税
留言时间:2020-05-26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楼盘位于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项目现处于开发销售阶段,尚未交房,现阶段营业收入主要是转售水电费收入。请问我公司能否按照总局和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2019年39号公告中关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规定申请退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您的企业如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