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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个税申报及缴纳

09-29 个税申报及缴纳 我要评论

个税申报及缴纳

留言时间:2020-05-26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本人在江苏工作并在江苏缴纳个税,但每月在合肥与几个朋友做小生意有点收入,请问合肥的收入怎样以个人名义在合肥进行申报及缴纳个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因您的问题前提条件不明确,现以经营所得为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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