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留言时间:2020-06-08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对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适用于增值税起征点,请问:此个人含不含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的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