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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二手房契税增值税的缴纳

二手房契税增值税的缴纳

留言时间:2020-06-04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一国有企业取得一处房产,现又出售给个人,合同价格为1000万元,税务机关委托价格认定中心评估价格为1500万元,卖方应按多少价格给买方开具发票,买方应该按多少价格缴纳契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契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开具发票时应按照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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