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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如何补办2017年2018年全面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优惠

如何补办2017年2018年全面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优惠

留言时间:2020-06-02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2014年至2018年由于公司资金紧张,经营困难,公司一直处于停产停业状态,厂房建成也未投入生产环节,期间也并未申报房产税,咨询芜湖当地税务局有无停产、停业企业房产、土地可以纳入困难减免范围等相关政策,得到回复是该税种为地方税,虽有相关优惠政策但芜湖地方不执行该优惠政策,现2019年我公司被追溯补报以前年度房产税并加收滞纳金一共500多万,实无力承担,2017-2018年我司建立的4幢厂房一直空置 ,并无收入,企业经营困难,2019年开始对外租赁,主要以出租为主要收入。现想咨询省税务局,如何办理以前年度纳税人困难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优惠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根据《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皖政〔1986〕106号),第六条:经房管部门和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和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2.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承担政府任务、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或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

(四)全面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

(五)关闭、撤销、破产等,导致土地闲置不用的;

(六)其他经地税机关认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二、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土地是指纳税人自用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出租、出借等土地。

三、纳税人下列用地,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不能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纳税人用地;

(二)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纳税人用地。

四、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措施。”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规定:“一、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二、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其他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将认定发布的企业名单(含停产停业、关闭时间)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各级认定部门应当每年核查名单内企业情况,将恢复生产经营、终止关闭注销程序的企业名单及时通知财政和税务部门。

   三、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等留存备查。

  四、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但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尚未处理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建议结合实际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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