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向政府移交运动馆和图书馆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6-02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时与政府约定,项目中需建设一个运动场馆和图书馆,建设完成后,无偿向政府移交。请问:向政府无偿移交的运动场馆和图书馆,是滞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