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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分期

09-29 土地增值税清算分期 我要评论

土地增值税清算分期

留言时间:2020-06-01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的问题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有A、B、C、D四个地块,项目建设共领取了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4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每个地块一个)依次滚动开发,其中C、D地块开工建设时A、B地块已开始预售有几个月了,但根据本地预售资金监管政策规定,上述A、B地块预售资金回笼全部被监管,只能用于A、B地块项目自身建设,据此我公司是否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明,并依据安徽省地税2017年6号公告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将A、B、C、D四个地块合并成一期清算?谢谢,期待您的回复、解答!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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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上述国家有关部门是指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履行项目备案职能的经信委、计经委等部门。

  上述分期开发的项目,是指规划部门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确认的项目。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难以确认分期开发项目的,纳税人应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相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及预售资金回笼等情况,经调查核实、集体审议,综合认定分期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分期开发项目,应当于纳税人报送分期项目最后一个《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纳税人。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同一分期开发项目:

  (一)取得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取得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二)取得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由若干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定组织施工,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该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项目未利用本分期项目回笼资金开工建造的。”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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