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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母公司对子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税前列支问题

母公司对子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税前列支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29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2012年18号公告,明确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税前列支方法。

请问集团母公司以母公司股票对子公司进行股权激励,相关成本已经在子公司入账,请问此部分是否可以在子公司税前列支?如可以列支,该以何种口径列支。


北京市国税局于2019年11月发布了《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 政策指引》,明确可以列支,还请安徽省局予以明确。

北京市国税局指引连接: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wz/xwdt/ztzl/qysdsswczzczydyq/201911/t20191112_431105.html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一、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限制性股票,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因业务问题复杂,已提交工单,经与纳税人沟通确认,获得答复后将电话告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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