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出口退税企业申报期限问题
内容 领导您好,“财税2020年第2号公告第四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是不是代表出口退税申报限制取消了?
办件编号 JZXX20200400989 提交时间 2020-04-28 14:01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你好!国税2012年24号公告规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答复机构 出口退税服务和管理局 答复时间 2020-04-30 16:26
附 件 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