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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赡养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赡养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0-06-16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百善孝为先,我单位为本单位员工超过60岁的父母发放每月不超过300元的赡养费,请问我单位在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的这部分赡养老年人的费用可不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转省局企业所得税处给予明确答复,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职工福利费范围需严格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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