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红利,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留言时间:2020-06-16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是自然人身份于2017年向其他单位出借资金1000万,约定月利息4%,已取得利息480万,本金800万,对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我缴纳个税依据是480*20%还是(480-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20%?另外接接如果剩余本金200万无法要回形成坏账,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是否可以按照(480-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200)*20%计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