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放映服务1月份开具的专用发票暂时无法取回红冲,可先免税吗
留言时间:2020-06-15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但是因为疫情原因,该类纳税人只有1月份营业且至今尚未恢复营业,纳税人在1月份开具的专用发票暂时无法取回红冲,请问纳税人1月份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享受免税吗?如果不能享受,请问是否可以按照参照总局2020【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您描述的情况,电影放映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不属于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免征增值税范围,根据目前口径,不能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四、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三、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二、根据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五、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