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交纳期限问题
留言时间:2020-06-15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开发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交付日期为5月31日,达到交付条件,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客户五月没有来拿房所属期为六月的土地使用税还用交纳吗,是不是等到客户来拿房以后才不交土地使用税?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08〕152号规定:“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