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中间商开具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抵扣问题
留言时间:2020-06-15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汽车销售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向其二级分销商开具“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级分销商作为存货核算,不办理上牌手续,销售时再向其终端客户开具“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请问:1、汽车销售公司能否向其二级分销商开具“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2、二级分销商销售时能否再次向其终端客户开具“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3、二级分销商取得的“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能否抵扣其销项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