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目和发票
留言时间:2020-06-15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行业协会在民政、税务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包括“业务培训“、“书刊编辑”“。该行业协会对外提供培训服务、销售出版物。
1.行业协会承担业务培训授课的人员,包括行业协会内部工作人员,也包括劳动人事关系在在其他单位的外部人员。行业协会向内部工作人员和外部人员发放所授课程的讲课费,是否均应取得增值税发票,还是仅给予外部人员的讲课费需要取得增值税发票?如应取得,讲课费的适用税目是否应为“生活服务”?
2.行业协会自办期刊的撰稿人员,包括行业协会内部工作人员,也包括劳动人事关系在在其他单位的外部人员。行业协会向内部工作人员和外部人员发放撰写稿件的稿费,是否均应取得增值税发票,还是仅给予外部人员的稿费需要取得增值税发票?如应取得,稿费的适用税目是否应为“销售无形资产”?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3.根据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七)生活服务。 2.教育医疗服务。(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二、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原营业税及营改增之后的增值税,对个人转让著作权的免税范围,均包括作者发表文字作品收取稿酬的行为,作者发表文字作品收取稿酬,营改增前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免征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