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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职工稿费收入

09-29 职工稿费收入 我要评论

职工稿费收入

留言时间:2020-06-15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行业协会在民政、税务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包括“书刊编辑”。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关于“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的规定,行业协会内设期刊编辑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视为出版单位。

行业协会内部制度规定,劳动人事关系在行业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向期刊编辑部投稿,稿件经审查录用的,按制度所列标准给予稿费。

国家统计局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统制字(1990)1号)指出:“稿费、讲课费及专门工作报酬,其性质属于劳动报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指出:“三、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问:

1.行业协会向内设期刊编辑部工作人员撰稿发放的稿费,是否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行业协会向内设期刊编辑部以外的其他内设部门工作人员撰稿发放的稿费,是否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非专业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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