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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职工讲课费个人所得税

职工讲课费

留言时间:2020-06-15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行业协会在民政、税务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包括“业务培训“。行业协会制定的业务培训制度规定,劳动人事关系在行业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在业务培训中授课,可按业务培训制度所列标准给予讲课费。

国家统计局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统制字(1990)1号)指出:“稿费、讲课费及专门工作报酬,其性质属于劳动报酬”。

请问:

1.行业协会向内设业务培训部门的授课人员发放的讲课费,是否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行业协会向内设业务培训部门以外的其他内设部门的授课人员发放的讲课费,是否按“劳务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 .行业协会向内设业务培训部门的授课人员发放的讲课费,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是否应并入工资薪金支出项目?

4. 行业协会向内设业务培训部门以外的其他内设部门的授课人员发放的讲课费,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是否可以不并入工资薪金支出项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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