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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股权转让个税

09-29 股权转让个税 我要评论

股权转让个税

留言时间:2020-06-14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假如N年前A房地产公司2亿元购入一块土地,地上有构筑物,拆除构筑物支付拆除补偿费1亿元。股东张三拥有A公司股权50%,现张三转让全部股权。税务局要求对土地进行评估,评估价为4亿元。股权转让收入按净资产核定法核定,土地评估增值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增加净资产额。问:计算股权转让个税时,拆迁补偿费可以作为损失调减净资产金额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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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2.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一、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管理(五)转让股权按照净资产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净资产可参照转让时点的被投资企业资产会计报表上月末账面价值计算确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地税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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