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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账务处理

留言时间:2020-06-09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2020年5月对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管理费用调减8万元,导致利润增加8万元。因前期企业亏损,本次利润增加也不需要补缴税款,请问汇算清缴已经调了报表还需要在2020年5月做调账处理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1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具体账务处理问题可参考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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