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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留言时间:2020-06-25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款后,银行为纳税人打印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和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网上开票系统自行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不属于税收票证的范畴,但是,经银行确认并加盖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的《电子缴款凭证》可以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核算凭证。”

请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所称“经银行确认并加盖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的《电子缴款凭证》”,是指纳税人的一次纳税行为应同时具备“经银行确认并加盖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和“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的《电子缴款凭证》”,还是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电子缴款凭证这二者只需要有其中之一即可?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0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经银行确认并加盖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的《电子缴款凭证》均可以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核算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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