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留言时间:2020-06-25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款后,银行为纳税人打印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和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网上开票系统自行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不属于税收票证的范畴,但是,经银行确认并加盖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的《电子缴款凭证》可以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核算凭证。”
请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所称“经银行确认并加盖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的《电子缴款凭证》”,是指纳税人的一次纳税行为应同时具备“经银行确认并加盖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和“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的《电子缴款凭证》”,还是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电子缴款凭证这二者只需要有其中之一即可?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0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经银行确认并加盖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的《电子缴款凭证》均可以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核算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