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19
留言时间:2020-06-19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支付土地款违约金和利息,并收到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请否在改项目土增清算时是否可以扣除?
附件
QQ图片20200619084628.png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0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房地产企业支付土地款违约金和利息,不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但可以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规定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